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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
作者:德育处来源:德育处时间:2008/3/27 9:29浏览:12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有新违纪行为,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七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八条 学生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消者,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给予毕业,但相应的处分决定记入档案;处分期间无改正表现或变本加利的,将缓发毕业证书一年或不予毕业,只发结业证书且相应的处分也将记入档案。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宿舍区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教学楼、宿舍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器械及其它危险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组织帮派团伙,寻衅滋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帮派团伙一般成员,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帮派团伙头目和主要成员,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二)偷窃,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三)偷窃,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视情节、数额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四)偷窃,虽作案价值较少,但属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五)以各种行为敲诈、骗取钱财,作案价值参照偷窃数额,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撬窃造成物品损坏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七)明知是赃款、赃物,仍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协同作案(参与谋划、提供信息、望风分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知情不报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并处以适当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受伤,伤者伤势较轻的,给予动手者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受伤,伤者伤势较重者,给予动手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聚众斗殴、酒后滋事、先动手打人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

(八)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伤他人者,承担被打人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侮辱、诽谤、辱骂同学或老师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辱骂同学,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情节轻微的,应书面赔礼道歉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公开道歉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侮辱、诽谤、辱骂老师,应公开赔礼道歉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三)动手打老师者应公开赔礼道歉并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生活作风不符合中学生行为要求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加营业性舞会、酒吧及其他不宜中学生出入的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异性,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学校禁止中学生谈恋爱,对行为越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影响恶劣者,可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抽烟者第一次被发现予以警告处分,如再违反累计升级处分。

第十七条 禁止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及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处分;

2、二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三次或三次以上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上课及自习以实际课时记;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7学时记;无故迟到两次或早退一次按旷课1学时记;早操和课间操是学校教学与管理活动的主要环节,对私自不出操者,每次按旷课0.5学时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20学时及以上30学时及以下,给予通报批评教育。

(二)30学时及以上70学时及以下,给予警告。

(四)71学时及以上90学时及以下,严重警告处分。

(五)91学时及以上100学时及以下,记过处分。

(六)101学时及以上110学时及以下,留校察看处分。

(七)111学时及以上者,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并视情况缓发或不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对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凡考试中有作弊者,该科成绩以0分计算,并其情节和后果,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考试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

(三)多科或多次作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偷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等,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散布封建迷信、反动、淫秽言论,观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利用网络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在校生任何时候私自攀爬校园围墙进入或出去学校者,给予记过处分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宿舍内严禁燃用蜡烛,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次违反本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的处分。

(二)学生宿舍内严禁乱拉电线,对使用和存放酒精炉、电炉、电加热器等炊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三)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违反本规定做如下处理:

1、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宿舍内留宿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宿舍成员警告处分。

4、因学校组织活动经学校批准的,由生指组安排留宿的除外。

(四)为维护和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与生活秩序,避免因学生晚归或夜不归宿而影响他人休息或使个人受到意外伤害,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住校生禁止晚归,严禁夜不归宿,规定如下:

1、学生宿舍晚上正常熄灯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次晚归者,给予警告直到记过处分。

2、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者勒令退宿,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3、本宿舍同学夜不归宿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4、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晚归或不归者个人承担。

5、因学校组织活动经学校批准的,晚归、夜不归宿者除外。

(五)学生宿舍、教学楼、各功能教室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公有物品、设施,不得私自拆卸、挪动,否则按故意损坏公物处理。

(六)寄宿生私自攀爬宿舍围墙者,按第二十条第三款处分外并勒令退宿。

(七)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从轻、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

1、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2、违纪后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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