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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乐职业中专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争议调解规定
作者:校工会来源:本站时间:2013/8/30 11:01浏览:2008

一、为妥善处理教职工聘用制中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保护  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福建省长乐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聘用管理有关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聘用合同争议调解,是指学校成立的聘用合同争  议调解小组,或教育主管部门内部成立的聘用合同争议调解机构,对本单位实施教职工聘用中发生的与教职工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依法进行的调解活动。

三、学校成立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小组,负责教职工聘用合同争议的  调解。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小组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由行政代表、工会代表和教职工代表5-7人组成,工会代表为调解小组召集人。

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小组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有较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热心于调解工作,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选举产生,任期二年。

四、聘用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聘用合同争议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请求;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从调解不成之日起10日内向市教育局聘用合同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仍然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从调解仍然不成之日起5日内,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聘用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本单位的聘  用合同争议调解小组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在调解不成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聘用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争议  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按有关规定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学校的聘用合同调解小组自接到聘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调解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解,到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

八、发生争议的聘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请求时,必    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九、调解请求必须由发生争议的聘用合同当事人提出。当事人可以  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代理人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按照授权的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活动。

十、调解教职工聘用合同争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    行,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双方自愿、民主协商原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大局的稳定和谐。

十一、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   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调解的公正性的。

十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争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履行。

十三、当事人要求对调解书内容保密,调解人员、当事人及其它调   解参与人应予保密。

十四、当事人认为生效的调解书确有错误,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市教育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十五、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下列行为,不得在仲裁或诉讼中作为证据  提出:

(一)当事人在调解中提出的意见;

(二)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或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的认可。

十六、国家、省、市、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201391日起执行,福建省长乐职业中专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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