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质量,规范提案征集和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提案范围
(一)凡属有关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工作或重大问题的建议和要求均可列为提案。
1.关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执行有关教育法规、文件精神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党的建设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财务管理、教职工福利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以下内容不作为提案处理
1.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2.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3.担任行政职务的代表,其本身职责范围内应予以解决的工作问题;
4.属于对个别干部的批评意见及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5.属于代表本人及家属的具体要求等;
6.不符合提出提案规范要求的。
二、提案立案
1.提案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名正式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
2.提案要求做到一事一案。不要在一个提案中同时提出几个互不关联的问题或建议,以便于提案的处理。
3.提案的填写应实事求是,反映大事,言之有据,案由明了,建议具体,字迹清楚,语言简洁。
4.提案一般应做到既提出问题,又能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或措施。
5.提案表格应在大会规定的日期内递交大会提案组。
三、提案办理
1.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理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征集、分类、立案和审理工作,并向下一次大会作提案审理情况的报告。
2.经提案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立案的提案,统一编号,并根据提案内容分别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重大问题,交主管校领导,由校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
3.提案的处理结果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组转交给提案人。答复处理意见应由有关校领导审核并签名,以书面形式抄送提案组。
4.提案办理结束后,由学校立卷归档。
四、优秀提案评选
1.提案内容、格式符合立案要求;
2.建议、方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提案内容联系学校实际,建议、方案受到分管领导重视,被相关职能部门采纳,对促进学校工作等方面能产生积极显著的作用。
本规定自2018年1月28日起执行,由福建省长乐职业中专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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